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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时间:2020-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刑事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

2.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赔偿请求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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