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监督须知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任务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刑事执行检察的具体职能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安置教育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10.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和申诉;
12. 对区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承办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疑难问题的请示;
13.其他事项。
(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机构设置
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设有刑事执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内设驻吐鲁番监狱检察室。同时,各区县检察院在本辖区看守所设立了派驻检察室。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五)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问题的渠道
1.在各监管单位设有检务公开宣传栏,宣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能、反映问题方式和联系渠道;
2.在各监管单位内设有检察信箱,定期开启,方便被监管人来信反映问题;
3.实行检察官约见制度,被监管人有问题可以随时约见检察官;
4.定期举办检察官接待日,接待被监管人员家属的法律咨询和反映问题;
5.接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