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鹏提起公诉
近日,原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1月至2018年8月,李鹏利用其担任伊河建管局工程技术处处长、伊河建管局恰甫其海管理处的处长,伊河建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伊犁库克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伊犁特克斯水电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600.180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